条文内容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罪名精析
构成要件
一、概念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是指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条新增加的罪名。
二、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多次,是指三次以上;所谓组织,是指按照一定方式将他人相互联系起来,使得分散的人或者事物之间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整体性,也有安排、筹划、指示、指控等含义;所谓资助,是指帮助、提供资金、物品、运输等;所谓非法聚集,是指聚集行动未事先申请并得到批准;所谓社会秩序,指人们在社会活动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道德规范、法律规章。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十六周岁且具备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本罪是情节犯,只有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何为情节严重,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待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释明。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证据规格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一)陈述和申辩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实施违法行为的动机、目的;实施违反行为对社会秩序扰乱后果的明知和放任;
3.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人数、方式、经过、危害结果等;实施违法行为所使用的工具来源及去向;
4.被查获的时间、地点和过程等情况。
(二)证言
1.证人的基本情况;
2.发案时间、地点、人数、方式、起因、经过,危害结果等;实施违法行为所使用工具的特征等;
3.犯罪嫌疑人实施违法行为对社会秩序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后果。
(三)物证、书证
1.照片;
2.资金、物品、运输工具等;
3.其它。
(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公共场所的监控录像资料;
2.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其他录音、录像、电子数据。
(五)辨认笔录
证人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被侵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现场、嫌疑人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其犯罪事实的场所、人员、物品进行指认。
(六)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身份证据材料,包括户籍信息,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案例精选
1谭黎明组织、资助非法聚集案(2017)湘0821刑初289号—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点】
被告人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策划、煽动村民50余人在电站聚众闹事,严重影响了电站的生产秩序,其行为符合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而非对被告人定罪处罚。
谭黎明组织、资助非法聚集案
案情简介:慈利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慈检诉刑诉(2017)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黎明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同年10月27日,慈利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慈利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查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黎明及其辩护人李文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4日,被告人谭黎明之母彭某在慈利县江垭镇关门岩电站大坝下游约200米处洗衣时滑倒摔伤,该电站隶属于湖南澧水流域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澧水公司)。被告人谭黎明认为澧水公司未尽到安全防护之责,后多次通过电子邮件、寄快递、参加协调会等方式向澧水公司提出赔偿请求,并提出要解决电站下游洗衣等生产、生活安全问题。澧水公司提出电站已在坝区、河岸等多处设置、张贴了警示牌及标语,认为没有责任,要求被告人谭黎明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诉求。被告人谭黎明即多次通过书面及邮件方式向省市县相关单位反映情况。2016年5月5日慈利县信访局在慈利县象市镇原柳家台村(以下简称原柳家台村)召开有慈利县移民开发局、原柳家台村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原柳家台村村支部书记寇自雄在会上代表村民提出移民安置、后扶、追加补偿标准、兑现承诺红利、增强洗衣码头安全防护措施及彭某受伤赔偿等“9大诉求”。5月9日,慈利县移民开发局以书面形式对相关问题进行解释,被告人谭黎明对此不服,先后组建了“关门岩库区安置交流群”和“太平村讨论群”两个微信群,两群成员主要为原柳家台村村民,共计140余人。建群后,一些人也在群里就移民安置上访及上访经费募集等发表煽动性言论。2016年6月11日,被告人谭黎明组织原柳家台村村民60余人到同属澧水公司的江垭水库办公大楼外,采用举标语、敲钢盆等方式聚众示威,时间持续20余分钟,后在本村村干部劝解下才撤离现场。次日,被告人谭黎明外出务工。6月17日,被告人谭黎明通过微信指使同村村民陶某,要其继续鼓动村民上访,并给其转款1000元,要其在村民上访时购买饮用水、面包等物资,发给上访村民。6月20日,原柳家台村村民30余人至关门岩电站大门外,拉横幅、静坐、敲钢盆进行示威。6月24日慈利县象市镇政府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在该镇财政所召开答复会,对原柳家台村村民提出的“9大诉求”依据相关政策再次做出明确答复。此后,被告人谭黎明继续组织、煽动其父母等家人及村民上访。7月11日至15日,村民持续在关门岩电站大门外采用拉横幅、堵门、堵路等方式聚众上访,聚集人员主要为年老者,人数最高时达40余人,并拦截阻碍电站员工及工作车辆进出,对电站正常生产持续造成严重影响。期间,慈溪象市镇政府工作人员及村干部多次劝阻,劝离未果。被告人谭黎明煽动他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影响企业正常生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慈利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4日被告人谭黎明母亲彭辉浓在慈利县象市镇关门岩电站大坝下游200米处洗衣服滑倒摔伤。同年7月9日,被告人谭黎明和其父谭敦武会同村干部寇自雄、唐酉枚及慈利县象市镇政府干部一起到江垭水库,向澧水公司关门岩电站负责人反映其母亲受伤后的医药费及原柳家台村太平组在该电站大坝下的洗衣位置规划等问题,澧水公司关门岩电站负责人答复:“洗衣服的地方为关门岩水电站施工的区域,不是洗衣服的地方,澧水公司关门岩电站不予处理”。被告人谭黎明不服,用电子邮件的方式将该事实向澧水公司和湖南省水利厅反映,并提出其母亲受伤损害赔偿的请求以及解决关门岩电站下游洗衣等生产、生活问题,澧水公司答复:其电站已在坝区、河岸等多处设置、张贴了警示牌及标语,对于被告人谭黎明提出的其母摔倒受伤后的损害赔偿请求告知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2016年5月5日,慈利县象市镇党委、政府就原柳家台村村民移民安置等问题在其村党支部办公室召开了专门会议,参加的有慈利县县移民开发局工作人员、象市镇党委书记、原柳家台村村支两委主要负责人及村民代表等,在会上原柳家台村党支部书记寇自雄代表村民提出移民安置、后扶、追加补偿、兑现承诺红利、加强洗衣码头安全防护措施等诉求。5月9日,慈利县移民开发局以书面形式向包括被告人谭黎明在内的村民进行了解释和答复,但被告人谭黎明不服,先后组建了“关门岩电站库区安置交流群”和“太平村讨论群”两个微信群(两群成员主要为原柳家台村村民,共计140余人),在群内被告人谭黎明煽动、积极策划该村村民上访事宜,并利用微信群筹集了上访经费,其中被告人谭黎明资助了1000元。2016年6月10日,被告人谭黎明叫谭某1、谭某4、谭某5制作标语牌,并于次日上午八点,以300元/台的价格雇请三台客班车、组织村民60多人,乘车前往澧水公司江垭水库大院,采用举标语牌、敲钢盆等方式聚众示威,约20分钟后,在象市镇、原柳家台村干部的劝解下撤离了现场,被告人谭黎明组织的这次活动没有向慈利县公安局提出书面申请。次日,被告人谭黎明外出务工。此后,被告人谭黎明通过上述两个微信群继续煽动村民上访,并指使村民陶菊花组织村民上访,还要求陶某给上访村民及时提供面包、饮用水等物资。6月20日,原柳家台村村民30余人以移民安置等问题未落实为由,在关门岩电站外采取静坐、堵门、堵路等行为,致使关门岩电站工作人员无法正常上下班,进出关门岩电站的车辆无法通行,后在公安民警的劝解下才解散。同年6月24日,由慈利县政法委牵头,慈利县信访局、慈利县移民开发局、慈利县象市镇政府以及原柳家台村部分村民代表等参加的协调会,会上相关单位对原柳家台村移民安置问题依据相关政策给出了明确答复。同年7月5日,慈利县象市镇政府就原柳家台村村民移民安置等问题的信访给予了包括被告人在内的原柳家台村村民书面回复。但被告人谭黎明及原柳家台村部分村民对此次书面答复不满意,继续煽动村民上访。同年7月11日上午,村民再次在关门岩电站采取拉横幅、堵门、堵路等方式聚众闹事,聚众人员主要是中老年人,人数多达50余人,并拦截、阻碍电站员工及工作车辆进出,一直持续到7月15日下午,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才得以停止。此次聚众闹事给关门岩电站正常生产造成严重影响。
裁判结果:慈利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谭黎明于2016年6月11日组织村民60余人一同乘坐由其雇请的三辆客班车前往江垭水库大院聚众闹事,事前未经过公安机关批准;2016年6月17日,通过微信转账、资助1000元上访资金;2016年6月20日,被告人谭黎明通过微信等方式煽动、指使村民40余人在关门岩电站聚众闹事一天;2016年7月11日-15日,被告人谭黎明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策划、煽动村民50余人在关门岩电站聚众闹事,严重影响了慈利县关门岩电站的生产秩序,其行为符合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的构成要件,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黎明犯罪的事实成立,慈利县人民法院予以采纳,但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黎明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罪名不成立,慈利县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应以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对被告人谭黎明定罪处罚。被告人谭黎明辩称其行为不违法,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理由不成立,慈利县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谭黎明的行为不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客观构成要件的辩护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慈利县人民法院予以采纳,但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谭黎明无罪的理由与慈利县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慈利县人民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谭黎明的母亲在关门岩电站下游洗衣摔倒受伤未及时得到赔偿处理是被告人谭黎明犯罪的诱因,被告人谭黎明犯罪的主观恶意不大,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四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谭黎明犯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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