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冒名顶替罪】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罪名精析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系《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二条新增条文。根据罪状表述,《罪名补充规定(七)》将本条罪名确定为“冒名顶替罪”。主要考虑:既简单明了、有广泛社会共识,又能概括行为特征。
刑法罪名
发布时间:2021-07-02 11:10:45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冒名顶替罪】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系《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二条新增条文。根据罪状表述,《罪名补充规定(七)》将本条罪名确定为“冒名顶替罪”。主要考虑:既简单明了、有广泛社会共识,又能概括行为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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