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刑法罪名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冒名顶替罪

发布时间:2021-07-02 11:10:45

条文内容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冒名顶替罪】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罪名精析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系《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二条新增条文。根据罪状表述,《罪名补充规定(七)》将本条罪名确定为“冒名顶替罪”。主要考虑:既简单明了、有广泛社会共识,又能概括行为特征。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